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附件4
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二)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或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三)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四)为污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二、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一)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费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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